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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379号

杨树成申请执行陈永东、杨秀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树成,陈永东,杨秀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379号申请人杨树成。被执行人陈永东。被执行人杨秀清。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新津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该案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永东、杨秀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的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永东、杨秀清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37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永东、杨秀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林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