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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3360号

原告吴巧云诉被告汪广柱、郑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巧云,汪广柱,郑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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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3360号原告吴巧云,女,1975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汪广柱,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郑苏红,女,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巧云诉被告汪广柱、郑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巧云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巧云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巧云负担。

审判员  潘玉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书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