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3360号原告吴巧云,女,1975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汪广柱,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郑苏红,女,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巧云诉被告汪广柱、郑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巧云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巧云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巧云负担。
审判员 潘玉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书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