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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1089号

傅卫与张昌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傅卫,张昌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1089号原告傅卫,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江陵,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昌贵,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刘正彬,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卫与被告张昌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卫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按时交纳案件转普后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傅卫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周策

审 判 员  黄剑

人民陪审员  王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贺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