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3617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苏028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晓强缴纳罚金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晓强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判处拘役二个月。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晓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其名下虽登记有车牌号为苏B×××××小型汽车,但因车辆具有流动性,未扣押到庭,除此之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8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案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刘建林执行员 刘 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金才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