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民初2734号

攸淑芳与朱龙、南文娟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攸淑芳,朱龙,南文娟,衡水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2734号

原告:攸淑芳。

被告:朱龙。

被告:南文娟。系被告朱龙之妻。

被告:衡水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南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攸淑芳与被告朱龙、南文娟、衡水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攸淑芳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龙、南文娟、衡水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帐户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攸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龙、南文娟、衡水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帐户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应当在查封财产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