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2734号
原告:攸淑芳。
被告:朱龙。
被告:南文娟。系被告朱龙之妻。
被告:衡水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南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攸淑芳与被告朱龙、南文娟、衡水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攸淑芳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龙、南文娟、衡水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帐户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攸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龙、南文娟、衡水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帐户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应当在查封财产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