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579号原告王征宇(ZHENGYUWANG),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飞、詹燕云(实习),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贵,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明明,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征宇诉被告张成贵、李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
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材料,本院依照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所载明的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收集到被告的基本信息材料后可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征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 卫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谭慧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