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351号罪犯杜宝旭,男,1989年8月26日生于吉林省农安县开安镇万宝村3社,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长春市南关区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宝旭犯抢劫、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5万元。本院于2013年2月7日为该罪犯减刑1年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6年5月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杜宝旭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宝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45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宝旭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琪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