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6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显孝,男。2004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显孝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宁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显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任显孝在沙坪坝区新桥某房间,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于桌上的黑色女士挎包,挎包内有现金16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另查明,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任显孝处追回被盗现金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显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犯罪现场照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4中区刑初字第91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及任显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任显孝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显孝曾因盗窃犯罪被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任显孝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任显孝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显孝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瑞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