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374号原告张智恒,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青岛奥林蒂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东山路180号平房24户。法定代表人吴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恒与被告青岛奥林蒂斯机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智恒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奥林蒂斯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恒撤回对被告青岛奥林蒂斯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张智恒负担。
审 判 长 宋治宇
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
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左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