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朱西洪。被执行人聂景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西洪与被执行人聂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聂景荣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朱西洪借款456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50元、公告费620元及本案执行费627.05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聂景荣有工资收入,并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聂景荣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聂景荣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西洪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永红
审判员 袁义平
审判员 陈良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