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632号原告崔红萍,女,1970年8月24日,汉族,个体,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林甸县林甸镇。法定代表人信永红,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崔红萍诉被告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红萍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红萍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崔红萍负担。
审判员 孙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任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