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1964号原告王贵海(又名王常),男,农民。被告李彪,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海与被告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海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海撤回对被告李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王贵海负担;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王贵海负担。
审判员 高建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高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