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4刑初158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六清,男,1996年6月22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进贤县。2015年6月15日因盗窃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日因本案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六清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六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吴六清多次在进贤县城一建公司院内、香江全友家具店附近等地,用石头砸破他人汽车玻璃,进入车内盗取财物,具体如下:1、2015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吴六清来到进贤县城北门口小康路桥头,将被害人方某停放在此的皖H×××××号白色奇瑞瑞虎汽车玻璃砸破,进入车内未盗得财物。2、2015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吴六清来到进贤县香江步行街,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此的赣A×××××号黑色广州本田雅阁轿车玻璃砸破,进入车内盗走U盘1个。经价格鉴定,被盗U盘价格24元。3、2015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六清来到进贤县城一建公司院内一居民楼下,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此的赣A×××××号白色大众速腾轿车玻璃砸破,进入车内后未盗得财物。4、2015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六清来到进贤县城一建公司院内一居民楼下,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赣A×××××号白色东风本田CRV越野车玻璃砸破,进入车内盗走两条冬虫夏草香烟、两瓶茅台酒及80元左右的零钱。经价格鉴定,被害人张某被盗烟酒价格2798元。5、2015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吴六清来到进贤县城一建公司院内一居民楼下,将被害人颜某停放在此的赣D×××××号白色起亚轿车玻璃砸破,进入车内盗走十几元零钱。6、2015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吴六清来到进贤县城一建公司院内一居民楼下,将被害人吴某1停放在此的赣A×××××号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玻璃砸破,进入车内盗走3包软中华香烟和50元现金。经价格鉴定,被盗3包软中华香烟价格195元。7、2015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吴六清来到进贤县城香江路全友家具店附近,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此的赣A×××××号白色广州本田轿车玻璃砸破,进入车内盗走2包苏烟和50元左右零钱。经价格鉴定,被盗2包苏烟价格90元。8、2015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吴六清来到进贤县城香江步行街附近,将被害人吴某2停放在此的赣M×××××号黑色东风日产天籁轿车玻璃砸破,进入车内将被害人吴某2放在车内的钱包盗走,包内有1700元现金、身份证、驾驶证等。被告人吴六清于2015年12月2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六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打砸他人汽车玻璃,秘密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吴六清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吴六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六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吴某2、方某、周某、颜某、吴某1、朱某、胡某的陈述,被告人吴六清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六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打砸他人汽车玻璃,秘密窃取他人车内财物,价值人民币4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六清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六清归案后及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六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徐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詹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