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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第511号

申请执行人崔立军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立军,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崔立军,女,1962年6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崔立军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9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崔立军的物业费4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3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再行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宁民初字第39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审判员  胡 萌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