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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641-1号

金宗琴与马荣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宗琴,马荣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641-1号

申请执行人:金宗琴,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马荣军,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29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肥东执字第00641号拍卖裁定书,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委托安徽苏富尔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马荣军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大李塘村塘头组房产(产权证号:肥东040338,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2016年5月11日,竞买人葛业胜(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贰拾捌万柒仟伍百元整(¥287500.00)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肥东县店埠镇大李塘村塘头组房产(产权证号:肥东040338,建筑面积159.55平方米,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葛业胜(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葛业胜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葛业胜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长忠

审 判 员  阮全民

代理

审判员  李光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方成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