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初2549号

郜强与冒亮亮、陈小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郜强,冒亮亮,陈小丹,冒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2549号原告郜强。被告冒亮亮,居民身份证号号码320682198904204099,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被告陈小丹。被告冒建军。

原告郜强与被告冒亮亮、陈小丹、冒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强,被告冒亮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小丹、冒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郜强诉称,2015年2月17日,被告冒亮亮与其父冒建军到我处借款7000元,答应过年后归还,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一直没有归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相应的诉讼费用。

被告冒亮亮辩称,我租用了原告的汽车,在海安被他人扣下,我少人家的钱。车子的租金是8000元,我已经给了1000元,还欠他7000元。被告陈小丹、冒建军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经原告郜强与被告冒亮亮、冒建军结算,被告冒亮亮、冒建军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郜强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今借人:冒亮亮冒建军2015.2.17”。出具借条后,被告未付款项,原告郜强于2016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郜强与被告冒亮亮均认可该借款实为被告租用原告车辆后结算的租金。另查,被告冒亮亮与被告陈小丹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借条、结婚登记审查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冒亮亮、冒建军立据确认欠原告郜强款项7000元,理应及时给付该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冒亮亮与被告陈小丹系夫妻关系,且诉争的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被告冒亮亮与被告陈小丹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小丹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陈小丹、冒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并结合原告方当庭陈述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冒亮亮、陈小丹、冒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郜强车辆租金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冒亮亮、陈小丹、冒建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白羽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