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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7919号

李乃活与中国太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侯健棠、肇庆兴东方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791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李乃活,侯健棠,肇庆兴东方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7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古塔中路7号军西综合楼首层、二层。

负责人:黎国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乃活,住广东省怀集县。

原审

被告:侯健棠,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审

被告:肇庆兴东方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雷海文。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官润之

审 判 员  陈弋弦

代理

审判员  王汇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