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执 行 人 赵 金 柱 与 被 执 行 人 内 蒙 古 保 利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达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赵金柱,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县。被执行人内蒙古保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联合旗希拉穆仁镇。法定代表人刘保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金柱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保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内蒙古保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债权、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内蒙古保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现有的位于内蒙古包头市达茂联合旗希拉穆仁镇希拉穆仁大酒店(房产证号为G1**号)房产一处,已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查封并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田 小 青执行员 格日乐图执行员 太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 晓 琴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