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223号原告王文峰,男,44岁,汉族,农民。被告王彬彬,男,30岁,汉族,农民。被告韩晓波,男,2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峰诉被告王彬彬、韩晓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思维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乔慕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