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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1223号

王文峰与王彬彬、韩晓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文峰,王彬彬,韩晓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223号原告王文峰,男,44岁,汉族,农民。被告王彬彬,男,30岁,汉族,农民。被告韩晓波,男,2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峰诉被告王彬彬、韩晓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思维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乔慕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