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249号原告靖边县王家庙综合贸易市场,住所地,靖边县张家畔镇长庆路。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该市场负责人。被告梁某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靖边县王家庙综合贸易市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王家庙综合贸易市场诉被告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边县王家庙综合贸易市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牛怀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