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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565号

王卫东与何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卫东,何宪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565号原告王卫东,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何宪忠,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何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又未根据法院要求提供其他送达地址,经法院释明也未办理相关公告送达手续。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院根据原告记明的被告住址“安阳市龙安区商都路太行小区52号楼3单元4层东户”邮寄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均以查无此人被退回,且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电话错误无人接听。在此情况下,本院向原告释明要求其依法补正并办理公告手续,原告逾期未予办理。

本院认为,因原告现诉被告的身份尚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退还原告王卫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兴军

审 判 员  崔 瑛

代理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