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85号原告青岛都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振江。委托代理人曲志亮。被告吕娟。
原告青岛都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吕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都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新德
代理
审判员 王 萌
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纪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