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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1147号

秦志与孟和吉日嘎拉、孟和陶格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志,孟和吉日嘎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1147号

申请执行人:秦志,男,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孟和吉日嘎拉,男,蒙古族,牧民。本院秦志与孟和吉日嘎拉、孟和陶格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额敦毕力格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彦温都信用社帐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都 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利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