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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254号之一

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与曾凡君、郭景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曾凡君,郭伟,郭景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254号之一申请人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守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曾凡君,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郭伟,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鄂伦春族,个体。被执行人郭景红,女,1955年12月22日出生,工作单位尼二中。2016年5月5日本院受理了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凡君、郭景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景红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金 戈

审判员  李冬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田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