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405号之一本院2016年5月30日对原告邰伟平与被告张小妹、黄诗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506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2016)皖0506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9、10行的“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邰伟平负担175元,被告张小妹、黄诗怀负担2050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合计3895元,由原告邰伟平负担132元,被告张小妹、黄诗怀负担3763元”。
审判员 费亮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