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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405号之一

邰伟平;张小妹;黄诗怀民间借贷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405号之一本院2016年5月30日对原告邰伟平与被告张小妹、黄诗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506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2016)皖0506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9、10行的“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邰伟平负担175元,被告张小妹、黄诗怀负担2050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合计3895元,由原告邰伟平负担132元,被告张小妹、黄诗怀负担3763元”。

审判员  费亮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