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089号原告李君。被告苏州虹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A1楼北座E95单元。法定代表人马涓。第三人马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与被告被告苏州虹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马涓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又未在预交期内申请缓交,故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李君负担。
审判员 戴 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曹延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