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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089号

李君与苏州虹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当事人
李君,苏州虹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涓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089号原告李君。被告苏州虹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A1楼北座E95单元。法定代表人马涓。第三人马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与被告被告苏州虹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马涓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又未在预交期内申请缓交,故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李君负担。

审判员 戴 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曹延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