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137号罪犯陈国,男,1980年9月9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四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将罪犯陈国减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6年5月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国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0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琪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