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荆友庆,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包头市晟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刘伟伟,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包头市电厂工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37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友庆与被执行人刘伟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伟伟的银行存款。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裴向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