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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108-1号

王伟正与王静、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伟正,王静,肖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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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08-1号原告王伟正,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被告王静,女,1979年9月2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肖鹏,男,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正与被告王静、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静在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案款26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柯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代)  乔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