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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258号

吕进才、王明芝等与杜祥太、程留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进才,王明芝,杜祥太,程留芝,李云梅,杜某甲,杜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吕进才,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明芝,女,1974年生,汉族。被执行人杜祥太,男,1956年8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程留芝,女,1953年9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云梅,女,1981年7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某甲,女,2009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某乙,女,2012年2月20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吕进才、王明芝与被执行人杜祥太、程留芝、李云梅、杜某甲、杜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8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祥太、程留芝、李云梅、杜某甲、杜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吕进才、王明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庆永

审判员  倪 盎

审判员  张伟献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新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