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2534号原告陈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开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康晓翔 来自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2534号原告陈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开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康晓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