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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158号之一

胡聪军与李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聪军,李欣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58号之一原告胡聪军,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姚艳丽,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欣,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2016年3月28日对原告胡聪军与被告李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第二页,页尾“

审判员吴会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石树勋”更正为“

审判长吴会峰

审判员张苗源

人民陪审员孔书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石树勋”。

审 判 长  吴会峰

审 判 员  张苗源

人民陪审员  孔书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树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