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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执106-2号

唐智莹、南宁市学优文化培训学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智莹,南宁市学优文化培训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唐智莹,女,1996年11月16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南宁市学优文化培训学校,住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8号斯壮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69277264-1。

法定代表人:陈润东,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唐智莹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学优文化培训学校教育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学优文化培训学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房产、车管、银行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邹靖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