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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1349号

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349号

原告:潘某,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胡某,汉族,1985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先尧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