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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执164号

谭勇慧、韦英萍等与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勇慧,韦英萍,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谭勇慧,居民。申请执行人韦英萍,居民。被执行人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法定代表人林江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桂1023执16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谭勇慧、韦英萍与被执行人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1023执16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谭勇慧、韦英萍与被执行人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韦永基

代理

审判员  黄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龙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