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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执98号

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剑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剑,尹青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98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峡江县新县城大秀路。组织机构代码:35653970-1。

法定代表人:李国义,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晓辉,金江乡人民政府计生站站长。被执行人刘剑,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住峡江县。被执行人尹青青,女,1988年9月2日出生,住峡江县,系刘剑之妻。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剑、尹青青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3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剑、尹青青缴纳社会抚养费54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尚余54000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刘剑、尹青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征得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峡计生征决【2015】第18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且不受申请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晓兵

审判员  罗小男

审判员  王 鸿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彭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