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514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二路1636号中联重科泉塘工业园。负责人苏敏。被告董启海。被告吴桂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诉被告董启海、吴桂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董启海、吴桂云价值794197.2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启海、吴桂云银行存款79419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尹南桥
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
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0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