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民,男,汉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锦尚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496851-X。法定代表人郑焕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李卫民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卫民称其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欠款凭证》中载明:“本欠款凭证如有任何纠纷均由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曾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卫民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灿彬
审 判 员 陈美雅
代理
审判员 林美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垂进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