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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3946号

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与庄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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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3946号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1758号禹州广场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595909960法定代表人林龙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欧阳立威,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职员,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志琼,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职员,住惠安县。

被告庄嫦华,女,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禹洲地���(泉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48元,减半收取2424元,由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志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培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