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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3116号

张某与余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3116号原告张某。被告余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余某住所地为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镇崔湾村7组118号。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余某住所地为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镇崔湾村7组118号,该案应由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孙海滨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彭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