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李 某 甲 奎 合 同 诈 骗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李某甲奎,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3月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12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李某甲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李某甲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李某甲奎在前郭县额如乡砖厂村小土城子屯自己家中,姜某某文达成口头协议,谎称先姜某某文李某甲奎提供养猪所需饲料,待猪出栏后再付姜某某文饲料款。2015年1月,被告李某甲奎在骗取姜某某文价值人民币57465元饲料后,私自将其饲养的猪卖掉,未偿姜某某文饲料款,后被告李某甲奎逃匿。2016年3月7日,被告李某甲奎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李某甲奎家属将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李某甲奎犯合同诈骗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李某甲奎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李某甲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李某甲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李某甲奎在前郭县额如乡砖厂村小土城子屯自己家中,姜某某文达成口头协议,谎称先姜某某文李某甲奎提供养猪所需饲料,待猪出栏后再付姜某某文饲料款。2015年1月,被告李某甲奎在骗取姜某某文价值人民币57465元饲料后,私自将其饲养的猪卖掉,未偿姜某某文饲料款,后被告李某甲奎逃匿。2016年3月7日,被告李某甲奎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李某甲奎家属将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前郭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受理情况。2、前郭县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对被告李某甲奎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被害姜某某文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李某甲奎的家属代其偿姜某某文饲料款5万元姜某某文李某甲奎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4、提取笔录及欠据8枚。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害姜某某文处提李某甲奎赊姜某某文饲料款时出具的8枚欠据,欠款金额为人民币67465元。5、铁岭东大集团东大牧业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姜某某文是该公司吉林松原王府地区的经销商。6、破案经过。载明:2014年6月24日至2014年12月16日期间,额如乡砖厂村小土城子李某甲奎以猪出栏卖款姜某某文的饲料款为由,赊姜某某文猪饲料款5万余元李某甲奎把所有养的猪都卖完之后,将部分款挥霍,并离家出走,无法联系,被害人于2015年1月30日到我所报案,我所于2016年3月7日李某甲奎家将其抓获。7、公民户籍信息。证实:被告李某甲奎身份自然情况。8、现实表现。证实:被告李某甲奎无前科劣迹。9、证李某乙文证言证实李某甲奎是我父亲,他2014年12月份离家出走的,我也联系不上他,我父亲养猪有7、8年了,2014年一共养了20多头猪,具体啥品种我不知道,当时有好几家给我爸家送饲料,2014年4月至12月,有一个姜某某文的给我爸家送好几次猪饲料,我不知道饲料是多少钱李某甲奎购姜某某文的猪饲料是有口头协议的,他俩之间有欠条。2014年12月,他把猪圈里的猪全卖了,卖多少钱我不知道,我父亲卖完猪就走了,把卖猪的钱也拿走了。10、证丛某某霞证言证实李某甲奎是我丈夫,我现在不知道他在哪里,2014年9月份我就不和他过了。我认姜某某文,我李某甲奎过的时候,我们一起养猪李某甲奎姜某某文那里买饲料,还赊饲料。我是2013年6月2日李某甲奎结婚到他家住的,那时李某甲奎家就养猪,有母猪和饲料猪姜某某文就卖李某甲奎饲料,开始的时李某甲奎都给的现钱,大约在2014年6月份开始李某甲奎就姜某某文的饲料,姜某某文打的欠条,具体出了几次欠条,我记不清了,欠多少钱我也从来不问,打欠条的时候李某甲奎姜某某文说猪出栏就把姜某某文的钱给他。没等猪出栏,我就从他家走了,后来我姜某某文电话时,他说李某甲奎欠他的饲料钱没有给他。11、证李某丙军证言证实李某甲奎是我叔叔,我叔叔家原来养猪了,2015年,他把猪卖了就从家走了,是因为他姜某某文的饲料钱不想给,他才走的,后姜某某文报案了。早上我接姜某某文的电话让我先帮他姜某某文1万元钱,他先不回来。后来我到额如乡派出所,我将1万元钱给姜某某文姜某某文给我出了1万元的收据姜某某文和我说,我叔叔欠他58000元饲料钱李某甲奎害姜某某文不撤案公安局抓他,他不敢回来。12、被害姜某某文陈述证实:我是卖猪饲料的,卖铁岭东大的猪饲料,我是从2013年6月开始卖李某甲奎猪饲料的李某甲奎是额如乡小土城子人,他家猪场就在他自己家里,头两李某甲奎给我猪饲料钱了,从第三次开始到第九李某甲奎开始欠我猪饲料钱,第三次是2014年6月24日,欠我猪饲料钱是4470元,第四次是2014年8月5日,欠猪饲料钱是2075元,第五次是2014年9月24日,欠我12960元钱,第六次是2014年10月24日,欠我14675元,第七次是2014年11月16日,欠我5075元,第八次是2014年11月26日,欠我10500元,第九次是2014年12月6日,欠我7710元,总计欠我猪饲料钱是57465元李某甲奎买我饲料时我们有口头协议,当李某甲奎说等他养的猪出栏就还我猪饲料钱。我每次给他家送饲料李某甲奎给我写个欠条,并且每次送饲李某甲奎的老伴都在现场了。他家猪是2015年1月22日出栏的,我2015年1月26日李某甲奎家,他把家门锁上了,现在他把母猪都卖了,人跑了。13、被告李某甲奎供述证实:我在2010年开始在家养猪,2013年6月开始,我用王府姜某某文的猪饲料,开始他给我送两次饲料我都把钱给他了,从2014年6月24日(第三次)开始我赊他饲料钱,一共赊了7次,每次我都给他打欠条,最后一次是2014年12月16日赊的,一共赊了5万元钱,最开始赊的时候我就姜某某文说等我家猪出栏之后给他钱,2015年1月,我家猪出栏了,我把卖猪的钱都还阳光村镇银行的贷款了,还了4万多元钱。我姜某某文找我要钱,我在卖猪之后的第二天我就走了,在长春待了一个多月,后来又去了延吉,2016年1月,我在延吉听姜某某文报案了,我用手机179XXXXXXXX1)姜某某文打电话187XX****XX9),我说我欠他5万多元饲料钱给不上了,只能给他2万元钱,先给他1万,剩下的1万元钱2016年到秋再给他,他也同意了,2016年2月1日,我给我侄李某丙军打电话,让他帮我姜某某文1万元钱,当天我听说我侄子给姜某某文1万元钱,年前(2016年2月5日)我从延吉回家过年,过完年就一直在家没走,2016年3月7日,警察到我家把我带到了派出所。我开始姜某某文饲料的时候就没想猪出栏之后把钱给他,因为我有贷款,我是想猪出栏后还贷款,如果我不这么说,我怕他不赊我猪饲料,我是故意骗他这么说的。我想他找我要钱时,我再和他说,我没钱他也拿我没办法。以上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甲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经济秩序及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李某甲奎犯合同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李某甲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李某甲奎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某甲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董小红
审判员 孙洪江
审判员 初洪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韩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