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190号之一申请人张吉龙被执行人张旭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江市人民法院(2016)吉0681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旭利个人工资帐户(工资全额)。张旭利帐号:623181001360014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雁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