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洞执民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戚承博被执行人王建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洞商初字第0018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建仁(证件号码:)在兴业银行省分行的35×××29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新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梁 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