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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301号

王开林申请执行魏正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开林,魏正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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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王开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6日,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魏正隆,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魏正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正隆的银行存款245950.00��(本金240000.00元、诉讼费2450.00元、执行费3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执行员  邓小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罗棋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