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王开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6日,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魏正隆,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魏正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正隆的银行存款245950.00��(本金240000.00元、诉讼费2450.00元、执行费3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执行员 邓小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罗棋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