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字第5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育绵,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王金辉,广东振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开明,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新区。委托代理人杨智宏,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育绵因与被上诉人何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育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育绵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83元,由上诉人张育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雪 梅
代理
审判员 陈 俊 松
代理
审判员 侯 巍 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钟文俊(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