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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字第5230号

张育绵与何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育绵,何开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字第5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育绵,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王金辉,广东振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开明,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新区。委托代理人杨智宏,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育绵因与被上诉人何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育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育绵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83元,由上诉人张育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雪  梅

代理

审判员 陈  俊  松

代理

审判员 侯  巍  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钟文俊(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