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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5604号

卢么云与汤礼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卢么云,汤礼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5604号原告卢么云。被告汤礼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么云与被告汤礼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卢么云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卢么云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卢么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卢么云已预交),由卢么云负担。

审判员  陈教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