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815号
原告:李远洪,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信,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洪武,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田长文,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远洪与被告衡洪武、田长文、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远洪于2017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远洪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余 靖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