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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815号

李远洪与衡洪武、田长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远洪,衡洪武,田长文,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815号

原告:李远洪,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信,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洪武,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田长文,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远洪与被告衡洪武、田长文、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远洪于2017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远洪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余 靖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