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328号原告冯建红,女,生于1972年2月15日。被告李小义,生于1975年5月11日。被告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冯建红与被告李小义、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所涉证据的相关出证人涉嫌敲诈勒索,被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查,该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与本民事案件所涉事实完全相同,现该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建红对被告李小义、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全额退回原告冯建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金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包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