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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辖终694号

泉升公司与沈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泉升建材有限公司,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C}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泉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周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志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沈北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姜中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泉州泉升建材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泉州泉升建材有限公司称双方曾约定本案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泉州泉升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其虽主张双方曾约定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泉州泉升建材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虽不妥,但裁定结果正确,可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灿彬

审 判 员  陈美雅

代理

审判员  林美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垂进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