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22民初1353号
原告:司耀武,男,194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黄鱼圈乡徐家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司长龙,村长。
原告司耀武与被告农安县黄鱼圈乡徐家屯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2016年6月2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耀武、被告农安县黄鱼圈乡徐家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司长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司耀武诉称:1978年至2002年期间,我在被告农安县黄鱼圈乡徐家屯村民委员会任村干部。在此期间我借给被告27457.00元。当时村里没下账,2002年我不在村上干了,之后村上才给我下的账。此款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未能给付。请求判令被告农安县黄鱼圈乡徐家屯村民委员会立即偿还借款27457.00元。农安县黄鱼圈乡徐家屯村民委员会辩称:我(司长龙)是今年春天被选为村长的,对以前的事情不太了解,接到起诉状和传票后,我查看了村里的账目,账上体现确实欠原告这笔钱。同时我也向前任书记张亚臣了解了情况,张亚臣并出具了书面证明,他说,在其任村长和支部书记期间(2004-2010年4月)没有向原告借过钱款。
经审理查明:1978年至2002年期间,司耀武在被告农安县黄鱼圈乡徐家屯村民委员会任村干部。在此期间,司耀武累计借给被告人民币27457.00元。嗣后,司耀武向农安县黄鱼圈乡徐家屯村民委员会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农安县黄鱼圈乡徐家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司耀武借款人民币2745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00元由被告农安县黄鱼圈乡徐家屯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初春光
代理
审判员 何 妍
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馨 搜索“”